{{ $t('FEZ002') }}輔導室|
主旨: | 為維護並保障兒少權益,學校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規定保密一案,請貴校轉知所屬單位及人員知悉,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110年10月12日桃社兒字第1100086570號函辦理。 |
二、 | 為維護並保障兒少權益,兒權法第66條第2項規定略以,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略以,其兒少照片或影像、聲音等資訊亦屬個案資料。 |
三、 | 考量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發達,為維護兒少權益,並保障個案及家庭處遇保護,兒權法第69條亦揭櫫任何人不得於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或記載兒少相關身分資訊。 |
四、 | 考量兒少保護案件涉及兒少及其家庭,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單位及人員應依兒權法規定恪守保密原則,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相關兒少保護資訊(含影像、圖片、照片),倘有違反兒權法第66條、第69條之規定者,本府社會局將依兒權法第8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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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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