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一、有關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 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 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 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 日(112年1月1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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