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請各機關學校遴薦推派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擔任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機
構之負責人及經理人時,應注意年齡限制相關規定,請查
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法人
或公法人之職務、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
累計達財產20% 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政府及其所屬營
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 以
上事業之職務、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
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二、次查同法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1項第2款所列機構董(理)
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
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
不在此限。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政
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等法條亦有相同規定。
三、按上開規定,請各機關學校應即檢視所遴薦推派退撫法第
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事業機構之「負責人〔如
董(理)事長〕及經理人(負實際執行經營決策之執行首長
或相當職務者,如執行長、總經理等)」,如係支領或兼
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教職員、政務人員或軍官、士官
等,是否符合前開規定,如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除有
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外,應即更換,爾後並請確實
依相關規定遴薦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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