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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平時
考核獎懲結果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
份。
二、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
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
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
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
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
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
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
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違法或不當
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
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
校相關人員之責任。(第5項)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
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
理由。(第6項)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
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
學校所報核定:……。」
三、綜上,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明定教師平時考核之獎勵分記
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是以,
書面警告非屬考核辦法所定懲處態樣。惟倘主管機關依考
核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認考核結果有違法或不當時,應敘
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又學校重新考核結
果,主管機關認仍有違法或不當者,依同法第15條第5項規
定,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再依同條第6項規
定,平時考核改核期限應於學校報核後2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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