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
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一案,
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15日部法二字第
110540452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水利法第12條及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改制為公
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均係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據公法所設立而具有公
法上權利能力之公法人,其所屬人員從事之工作內容,與
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人員同為執行公共事
務,爰公務人員曾服務於改制為公務機關前之農田水利
會,以及行政法人之年資,如屬全時專任性質者,自111年
1月1日起,得於服務機關核計其休假日數時,採計為公務
人員休假年資。
{{ $t('FEZ003')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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