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人事室|
主旨:公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聘、休職、撤職、或免
除職務處分,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後溯及既往失效
者,得於復職(聘)補薪時,追溯加保,倘期間已重複加保
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者,請依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
第11054037291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12月6日部退一字第
11054037291號令副本辦理,並檢附原令影本1份。
{{ $t('FEZ003') }}2021-12-21
{{ $t('FEZ014')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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