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官室|
萬安45號演習防空演練宣導事項:https://reurl.cc/o1WAjQ
一、空襲警報於111年7月25日13時30分準時發放,演習期間請各住戶緊閉門窗,關閉瓦斯、燈火,立即進入防空避難場所避難。
二、國防部將於演習當日13時30分,利用「空中威脅告警系統」發送演習手機簡訊至演習區域內行動電話,提醒國人演習相關事項,並於14時發送演習結束訊息。
三、警報發放音符:先拉1個長音15秒-再拉2個短音各5秒-各音節之間均間隔5秒,連續3次,共115秒。解除警報音符:拉1個長音90秒(1分半鐘)。
四、演習時在街道中之行人,應依執勤人員引導,立即進入附近防空避難場所避難,不得徘徊觀望。
五、演習時在市區行駛之車輛,一律停靠路邊,在非幹道上行駛之車輛,立即向道路兩旁疏散停放,高速公路各交流道實施準下不準上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上之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之車輛,立即下車疏散避難。
六、演習時火(汽)車站旅客於到站已下車或在站候車旅客,應利用車站內地下室或其附近地下道或避難場所實施避難,臺鐵行駛中之車次不予管制,請民眾及早準備,以免擔誤行程。
罰 則:防空演習時,如不聽從執勤之憲、警、民防、義勇警察人員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管制命令者,依現行民防法第25條第2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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