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說明: 一、 依據本條例規定、本局115年1月20日召開「桃園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5次審議會」決議及本局115年2月9日桃教小字第11500095087號函辦理。 二、 查本條例第16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三、 為提高本市公、私立學校與旨揭實驗教育學生合作之意願,以保障學生受教權益擬請秉持支持多元教育發展精神,請各校積極協助辦理合作計畫相關事宜。 四、 本局業以115年2月9日桃教小字第11500095087號函送有關本市115學年度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作業流程,申請事宜採線上申辦,作業時程自115年4月16日起至4月30日止,請欲申請之學生法定代理人依前開作業時程至「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https://tycnee.psees.tyc.edu.tw)」進行線上作業,其合作計畫草案應併同實驗教育計畫及相關應備資料,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至遲於當年度4月30日前至前開系統提出申請。 五、 倘有學生欲申請與貴校合作,貴校可於115年5月1日至5月7日登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https://tycnee.psees.tyc.edu.tw)」,進行申請案資料檢核,並於開學前函報完整合作計畫至本局申請許可。 六、 另為確保學生學習不中斷及學習權益,合作計畫經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請掌握與貴校進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現況,並配上開涉及學校相關事宜。 七、 倘辦理過程有相關疑義,請洽本局承辦單位(03-3322101分機7593),以利協助。 八、 檢附115學年度桃園市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個人實驗計畫書(代碼A)及與學校合作計畫書(代碼B)格式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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