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1818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初任教師及薪傳教師資格,說明如次: |
(一) | 初任教師:為111學年度首次受聘為公立國民中學之正式教師;再任之公立學校正式教師或具備代理教師年資5年以上資歷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5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參加。 |
(二) | 薪傳教師: |
1、 | 具備初、進階專業回饋人才、教學輔導教師認證資格者,或正式教師教學年資5年以上,班級經營及教學表現優良,具服務熱忱,或具國教輔導團團員身分者,經遴派後,若無前述專業回饋人才資格者,需參與初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研習之教師。校內無適合人選者,得遴派教學年資3年以上之教師,或跨校邀請。 |
2、 | 薪傳教師提供初任教師諮詢輔導(須繳交諮詢輔導紀錄),得減授課節數1節,因薪傳教師之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者,得改發鐘點費。另薪傳教師具有教學輔導教師資格,已輔導初任教師者,不重複減授課節數或支領超鐘點費。 |
三、 | 本案請貴校檢視符合上述初任教師資格者,依教師任教年級、科目及其個人特質等因素,就每1名初任教師遴派1名薪傳教師以提供諮詢輔導,並於111年9月7日(星期三)前將旨揭調查表(含word 檔及核章後PDF 檔)寄送至承辦人信箱(10037075@ms.tyc.edu.tw),俾利本局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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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2-09-01
{{ $t('FEZ014') }}2022-10-01|
{{ $t('FEZ004')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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