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教務處|
一、 依據法務部111年3月1日院人權字第11102503280號函暨本府111年3月3日府法綜字第1110053127號函辦理。
二、 請家庭教育中心、各校及各單位宣導同仁於5月30日前至「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點選有關兩公約課程學習,以利彙整續辦。
{{ $t('FEZ003')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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